流抵約定是什麼?流抵約定重要嗎?,亦可稱作「抵押物代償條款」、「流質契約」,或是「流押契約」,其中的意思也就是說,當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擔保債權到期之前,假設以契約,但未獲清償的話,抵押物的所有權,就會轉移到抵押權人身上,在文字上來看,流抵約定似乎是一個很難懂的議題,事實上也是。
有鑑於此今天這篇文章,我們將流抵約定為主題,替大家詳細解說所有流抵約定該了解的事,以及最完整的全通路詳細資訊解說,相信大家看完本篇文章以後都知道該怎麼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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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抵約定/流抵契約是什麼?

什麼是流抵約定/流抵契約?流抵約定指的是什麼呢?其實所謂的流抵契約,指的正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於擔保債權屆期前,即以契約約定若債權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者,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也就是所謂的流抵約定。
通常在借貸關係當中,假設遇到屆期未清償的情況時,債權人都會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也就是我們經常會在電視上,或者是網路上看到的「查封拍賣」,就是這麼來的,不過通常拍賣程序都是非常耗時耗力的,有的時候甚至拍賣到第四拍才拍出,又或是根本拍不掉。
也因此,有許多債權人會很好奇,那麼當我們在設定抵押權的時候,是可以約定清償期滿未清償,就將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轉移到債權人名下嗎?
基本上,只要約定時間一到還不出錢,即可抵押物抵債,並且透過強制執行拍賣取償,而這樣的權利行使,就是所謂的「流抵契約」。
不過還是必須要注意,流抵契約的抵押物所有權並不是在債務人屆期未清償的當下,就會直接轉移到抵押權人,依然必須要經過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一起至地政機關來辦理權移轉登記才會生效。

民法對於流抵約定的規定為何?(96年物權編修法)
按民法第873條之1:「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1項)。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第2項)。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第3項)。」為96年民法物權編修法後允許流抵契約之明文規定。
「抵押」是什麼??可分為哪些種類?

抵押是什麼?可以分為哪幾種種類?所謂的抵押(mortgage),指的正是提供私人資產(不論是否為不動產),來作為抵押擔保,也就是所尾的抵押,那麼抵押通常會發生在購買房屋土地,或者是想要申辦借款時,以有價物作為抵押品,藉此取得週轉金。
通常抵押,還可以再分為「有抵押借貸」和「無抵押借貸」,以下就讓王代書為大家說明兩者的差異為何:
無抵押借款
無抵押貸款,信用貸款也是其中的一種,顧名思義就是指不需要任何抵押物來作為擔保,僅使用信用就可以來申辦貸款借錢的一種貸款方式。
有抵押借款與常見抵押物/抵押財產
有抵押借款與常見抵押物/抵押財產,像是提供房屋、土地、汽車、機車,來作為抵押貸款,都是很常見的抵押物/抵押財產,通常有提供抵押品的貸款,都有機會可以爭取更高的額度,在利率上也都有可以討論的空間。

貸款價值比是什麼??
貸款價值比(LTV)是您的貸款和抵押品的價值比率。在傳統上,LTV是借貸風險的評估方式,金融機構和其他借貸者在核准抵押貸款之前都會以此做判斷。通常,貸款評估出現高LTV比率會被視為較高風險的貸款。相反地,LTV比率越低,貸款核准的機會就越高,利率也可能越低。
抵押權是什麼?抵押權的主要特徵?
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轉移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得就該財產得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各國的抵押權制度一般都不以抵押物的轉移占有(與質權不同)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因此抵押人可以繼續使用抵押物並獲得收益,但部分國家地區也有規定需要交付的。
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於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物或權利所設定的物權。擔保物權屬於所謂的定限物權,即於他人之物或權利設定的物權,因以支配擔保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又稱為價值權。
不移轉抵押物的佔有
債權人可以透過在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如果債務人還不出錢,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不動產,從拍賣的價金來清償債務。

民法第860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就是規定上面所述的內容。
具有物上代位性
抵押權標的物滅失、毀損,因而得受賠償金者,該賠償金成為抵押權標的物之代替物,抵押權人得就該項賠償金行使權利,稱為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亦稱為「代物擔保性」。
例如抵押之房屋因第三人之過失侵權行為而失火燒毀,抵押物雖已滅失,抵押人對該第三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即成為抵押物之代替物。
抵押權人在全部債務受清償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抵押權的種類有哪些?

抵押權又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
-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就將來發生之債權,所設定之抵押權,其債權額在結算前並不確定,實際發生的債權額如不及所設定之最高額時,應以實際發生之債權額為準。
- 普通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其債權擔保的不動產,就該不動產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民法第860條)。抵押權人在其債權已到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可以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而優先受償(民法第873條)。
抵押權有哪些設定方式?
透過以下4點可以辦理抵押權設定:
- 申請:與申辦貸款的單位申請貸款,並評估審核方案的額度、利率、年限等。
- 簽約:依照合約書上之約定簽約,簽約完成後就可以進行登記。
- 設定:準備抵押權設定所需要的資料與文件,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登記需求。
- 結案:設定完成後就會收到一份抵押權他項同意書,就代表完成此次的登記。
透過抵押合約而設定
通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之間簽訂的抵押合約而設定。
抵押合約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或第三人之間設定抵押權的法律行為。基於抵押合約而成立的抵押權叫約定抵押權。根據法律的規定,有些抵押合約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方可生效;還有些抵押合約登記是抵押權對抗第三人的條件。
法定抵押權(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
法定抵押權係為擔保特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依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之一種抵押權。此種抵押權不須當事人合意設定,亦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其權利義務關係準用民法物權編抵押權有關之規定。而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之工作物,或為此等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是民法對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債權所設之法定抵押權,民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抵押權有哪些實現條件?

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 債務人尚未履行債務: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 需抵押權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抵押權的實現方法?
- 變賣:可以說是一種普通的買賣方式,為了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價值,要求變賣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
- 拍賣:又稱為「競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法把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人。採用拍賣的方式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被拍賣財產的價值,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擔保效能。有條件採取拍賣方式的,應當首先採用拍賣方式。
- 以抵押物實物折抵債務(需要有當事人的協議)

什麼是抵押人?抵押人有哪些條件?
- 抵押人的積極條件: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
- 抵押人的積極條件:對抵押物享有處分權
- 抵押人的消極條件:沒有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抵押權人/押權人(債務人)有什麼權利?
抵押權保全的權利
- 停止侵害請求權:當抵押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的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其停止侵害。這種侵害可以是積極作為的侵害,如對樹木的砍伐,土地的毀損等;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侵害,如對機器不為必要的修理等。需要指出的是,抵押權人的停止侵害請求權的行使,不以已經造成實際損害為必要,也不要求這種損害已達到使抵押權人不能完全受清償的程度,只要侵害行為足以減少抵押物的價值即可,這是抵押權不可分性的必然要求,抵押權不可分性要求抵押物的各部擔保債權的全部,抵押物任何一個部分的損害均構成對抵押權的損害。
- 恢復價值請求權和增擔保請求權:當抵押人的行為已使抵押物的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即增擔保。但是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
抵押權處分的權利
- 對抵押權本身的處分權
- 對抵押權次序的處分權
- 優先受清償權
流抵約定條件為何?以及如何進行?
要怎麼設定流抵約定?

- 本人持身分證、印章及需附文件至轄區地政事務所送件。
- 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持身分證、印章及需附文件至轄區地政事務所送件。
流抵約定要準備哪些資料?
雙方訂立抵押權設定書面契約後,檢附下列文件,到房屋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 抵押權登記申請書。
- 借款契約書。
- 不動產權利書狀。
- 義務人印鑑證明(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義務人免附印鑑證明)。
- 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 繳納規費(按貸款總金額千分之一)。

流抵約定有哪些流程?
- 申請:與申辦貸款的單位申請貸款,並評估審核方案的額度、利率、年限等。
- 簽約:依照合約書上之約定簽約,簽約完成後就可以進行登記。
- 設定:準備抵押權設定所需要的資料與文件,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登記需求。
- 結案:設定完成後就會收到一份抵押權他項同意書,就代表完成此次的登記。
貸款申請資格條件為何?

- 年滿18歲
- 名下擁有資產
- 收入證明(加分用)
- 資產有增貸空間
貸款申請準備資料為何?

- 雙證件(是否為本人)
- 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狀
- 印鑑/印鑑證明(地政審核用)
- 存款封面影本(撥款用)
貸款申辦流程為何?

- 準備文件:撥打0976-161-313王代書,或加LINE免費諮詢,也可以利用下方填寫表單諮詢,並備妥所需文件,向貸款管道提出申請書。
- 資產鑑價:提交資料之後,貸款管道會透過你所提供的資料,如權狀、謄本等文件,初步衡量其價值,預估出一個貸款額度。
- 送審審核:針對現況進行殘值評估,核貸出相對的費用、利率、期數、還款金額等等。
- 簽約對保:貸款核准後,貸款人需到貸款管道確認額度、貸款利率、貸款年限等等,之後開始簽約程序。
- 設定抵押:到地政機關設定抵押權給貸款管道。
- 快速撥款:當上述的流程都完成了以後,就會將貸款額度撥款至申辦人的指定帳戶中。
王代書事務貸款方案
項目 | 王代書事務所貸款方案 |
貸款額度 | 只要還有殘值,就可以貸款。 |
貸款利率 | 符合條件者,每月0.8起,依照擔保品價值而定。 |
貸款年限 | 無貸款年限、不用綁約、可以短期週轉。 |
貸款年齡 | 沒有限制。 |
貸款門檻 | 無需聯徵、信用瑕疵、信用小白、欠款都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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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抵約定pt tDcard常見問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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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抵押權時、清償期屆滿前,流抵約款為何?
民法第873條之1規定:「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抵押權人依流抵約款取得所有權時,當事發生清算債務的效力,就提抵債的概念,所以如果抵押物的價值大於債物,抵押權人還要拿錢補償所有權人(未提出補償前,抵押人可拒絕過戶)。
流抵約款必須必須登記,才能成為抵押權之物權內容,發一物權效力,而足以對抗第三人。例如抵押權之受讓人或抵押物之受讓人。
如果抵押物價值超過/不足擔保債權部分怎麼辦?
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抵押權人受讓抵押物所有權人,抵多少債如何計算?
抵押物價值估算的時點,為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時」,應以市價及抵押權人實際上可獲得的金額為準,所以應扣除土地增值稅等稅賦、前次序抵押權之擔保債權、其他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流抵約定一經登記便可不受第三人影響?
流抵契約是一債權契約,依據流抵契約之約定,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至未獲清償時,可以向抵押人請求辦理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此項移轉登記請求權原本只是抵押權人可向抵押人主張之請求權,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第三人不需知悉,也無從知悉。
流抵約定總結
以上就是王代書對於「流抵契約」的詳細說明基本上流抵約定之性質屬債權契約,是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的,也就是說將由當事人自由來訂定,但如果放任當事人來自由約定,就會使得抵押權人利用債務人急需資金之機會獲取暴利,這些狀況務必多加留意。
實際上,只要抵押物價值之清算程序能公平合理地踐行,使得抵押人及抵押權人之利益都能獲得保障,不僅可以貫徹立法意旨,也能降低流抵契約完全解禁所帶來之衝擊,實際上法律的定義都是希望能保障人民權利的。
既然流抵契約不會影響及第三人之權益,即使第三人不知情,也不會遭受不測之風險及損害,無危及交易安全之虞,無需將之公示以令第三人得知,應無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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